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評論事件時更哽咽地說,曾蔭權服務了香港40多年,在政治、經濟、社會發展方面作出巨大貢獻,盡心、盡力為香港打拼,提攜後輩不遺餘力,希望社會不要忘記。
政治從來如一潭濁水,跌入漩渦中,往往身不由己,諷刺的是,如今仍然有大量各方賢達前仆後繼,想加入險惡之政壇。由於曾蔭權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,不能評論案情,不過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」這個罪名,倒可一書。
香港屬普通法法系,其中一個特點是部份罪行並沒有成文法規定(成文法即是由立法會通過的條例或規則),只由法庭判案定下的原則作為判例,就形成相關罪名,這些就是所謂「普通法罪行」,而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」,就是一條普通法罪行。
在2001年,時任立法會議員的民建聯議員程介南被廉署以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」起訴,打開以此普通法罪名控告政界人士的先河,控罪指程介南設顧問公司,並將立法會的機密資料傳給顧問公司的顧客,最後程介南罪成入獄18個月。
當時法律界已指出,一般貪汚案廉署要以《防止賄賂條例》起訴,有受賄方,又有行賄方,更要證明受賄方收錢後為行賄方做事,才可以告得入。改用較籠統的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」起訴,較易入罪。
後來終審法院在2005年判決高級警司冼錦華案時,曾為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」定下五項犯罪元素定義,包括1. 身為公職人員;2. 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情況下;3. 蓄意作出失當行為,或不作出恰當行為, 如蓄意疏忽職守或不履行職務;4. 沒有合理解釋或理由;5. 其行為偏離公職職責範圍或宗旨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。在這五項元素中,「蓄意作出失當行為,或不作出恰當行為」,就是指涉案公職人員的輸送利益行為。洗錦華案案例,定出輸送利益作為定罪的一個必要條件。
但去年審結的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貪污的案例,法庭對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」又有新詮釋。主審高院原訟庭法官麥機智在判案時指出,公職人員收取別人「甜頭」而未有申報, 也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。即使這些甜頭只係為打好關係,未必有即時利益輸送,都可以構成罪行。許仕仁案的判例客觀上擴闊了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」的犯罪行為, 不用證明「蓄意作出失當行為,或不作出恰當行為」,也可入罪。
現在許仕仁案中的被告正就法官麥機智「單單收受甜頭已可入罪」的法律觀點,提出上訴,預計在11月開審,若上訴庭再確認這個「收甜頭可入罪」的觀點,同類案件的被告就很難脫罪。
有高官話,經過許仕仁案後,他外出應酬食飯,例必搶住找數,因為N年前老細講過「被人請食飯唔打包拿走就無事」,但這些說法已經過時。以「收甜頭可入罪」的標準,收任何利益也可出事,做官就無謂搵命博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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