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老實實我對的士司機好感不多,少量司機是害群之馬,累了街坊, 特別你上車去短程時見到部份司機的咀臉,令人極之難受。
不過不喜歡的士司機的服務,是否等如撐Uber,就真是見仁見智了,關鍵一個問題,為何要撐一間估值500億美元(約3875億港元)、即將上市搵大錢的巨企呢?
第一個問題,它的服務不合法。2010年Uber在美國推出服務,初時是叫駕駛林肯、寶馬 7系和平治S550等高檔車司機加入。到2012年,再推出「菁英優步」(UberX)服務,加入不同系列的車型。
當時有朋友見到Uber的概念好得,想睇睇在香港可否搞同樣生意。他問過律師意見,律師話這些服務可能違法,因為根據《道路交通條例》第52條,任何人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,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,即屬違法,首先司機就是犯法。此外,招攬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的私家車,亦屬違法。即是話叫車應用程式公司也屬「招攬」的範圍,同樣犯法。任何人干犯上述任何一項罪行,如屬首次被定罪,可處罰款5000元和監禁3個月。朋友聽到話坐監,就話無謂博啦。
當然,你話違例,可以逼政府修改法例,Uber在發源地加州就成功促使政府修改了當地的《客運租賃法案》,問題是加州想扶植當地起家的科技企業,而Uber的天使投資者又好有牙力去遊說,所以成功改例,其他地方為什麼要方便Uber一間外來巨企,打入本地市場賺大錢呢?
第二個問題,對司機不公道。Uber搞個應用程序,開一個細細辦事處,推廣費、回贈費用也不多,每程車就抽20至30%車資。司機用自己架車做兼職好似好著數,但所有責任都硬食,他們甚至不是Uber的兼職員工,連勞工保險都無,只是「合約工」。今年6月,在Uber的司機追討下,美國加州勞工委員會判定,Uber的司機獲得認定為「正式員工」而不是「合約工」身份。但Uber還死拗,話這個判決只針對這個單一司機,並不套用到所有Uber司機上。
這還不止,據傳媒翻查Uber香港司機獲發的合約文件,當中Uber從未承諾會代司機購買第三方保險,反要求Uber司機自行付費購買其車輛的第三方保險;文件同時要求Uber司機須擁有符合當地法例的運輸服務許可證。這些合約中有很多small print(細字),很多司機沒有看清楚就簽。出事時司機要承担所有無出租汽車許可證非法載客取酬的責任,公司就可以置身事外,你話對司機是否公道?
第三個問題,乘客無保障。由於司機無出租車牌,只能買一般第三方保險,但違法地取酬載客,乘客出事保險公司並不承擔責任。千萬不要以為這些事情不會發生,萬一發生致命意外,賠償額隨時過千萬,沒有保險,不是一般車主司機可以承受得起。
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好簡單,Uber這間財雄勢大的公司,市值500億美元,第一應該將所有司機當員工,買足勞保,第二應該自己承擔所有車輛出事意外的第三方保險。若然這麼大公司也不肯承擔責任,在未解決保險責任之前,硬要香港對它大開方便之門,究竟道理何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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