謀殺案找不到死屍,如何可以滿足「不留合理疑點」( Beyond reasonable doubt)的刑事罪嚴格舉證責任,去判被告有罪呢?
無屍案令人想起1988年康怡花園烹夫案,58歲婦人馬潔芝懷疑丈夫傅棠有外遇,用鐵鎚把丈夫打死,切開,煮熟,再一袋袋運去垃圾站丟掉。案中單位有女兒同住,但母親馬潔芝向警方承認殺人,罪成判入小欖精神病院治療,7年後獲釋。康怡案由於在單位內找到死者血跡,有法證證據顯示死者已遇害,而母親馬潔芝又認罪,所以遠較此案容易入罪。
此案開案時,控方先陳述各類環境證供,作出唯一合理推斷,推論失踪女子秦嘉儀已被情夫陳文深殺害。但當時仍令人懷疑,即使控方有很強的推論,能符合「不留合理疑點」的舉證要求嗎?
關鍵的轉捩點是被告陳文深選擇自辯,刑事案被告有保持緘默權,可以選擇不自辯,但被告選擇上庭作供自辯。
被告陳文深不講還好,一講就出很多問題。第一,證供漏洞多。案發地點淘大花園的閉路電視影到被告在10月6日到過淘大,深夜離去。被告買垃圾袋、保鮮紙後在10月7日再到案發單位,然後推車仔出來,推得很慢,很用力,控方指被告用垃圾袋包屍、用車仔推屍走。被告陳文深自辯話和情婦秦嘉儀口角後,秦同意搬走,所以他買垃圾袋去清潔執屋。問題是該單位已登記秦嘉儀為業主,二人分手,秦為何同意快快交回單位?
後來死者秦嘉儀失踪後,她的姐妹曾問被告陳文深死者去向,陳文深回答指死者可能回了大陸,並作證話10月2日之後沒有見過死者。但陳文深的手機顯示在10月6日他仍有和死者秦嘉儀有短訊往來,有講大話之嫌。
陪審員一般較少發問,但此案陪審員曾多次在被告作供時發問,顯示陪審員對被告的證供有懷疑。
第二,好人到不合常理。死者秦嘉儀失踪後,她的媽媽病了,她的哥哥曾來港找妹妹秦嘉儀,被告陳文深知道秦嘉儀哥哥來港後,就拿錢給他,說是給他媽媽醫病。他在作證時既稱不知秦嘉儀去向,又肯給錢秦嘉儀的家人,好人到不合常理。
第三,感情太豐富。被告陳文深作供時,一講到自己在外有情婦,對不起太太,就多次落淚,被視為感情豐富到有點失真。(在案件判決後,被告聞判又表現得太冷靜,若然他沒有殺人而被屈謀殺,這種反應又嫌過份冷靜)。
我自己曾讀法律,其中一科是審判辯護(Advocacy),即是由學員扮打官司,包括要扮犯人上庭作供。未讀此科前,還以為罪犯作假證供好容易,但讀了之後就發覺,事實只有一個,若被告編造事實,就有很多漏洞,在庭上被盤問時,很易被發掘出來。
學歷愈高,能力愈強的被告,愈傾向上庭自辯,但一作證就易有漏洞。好像此案,若被告不自辯,相信陪審團未必那麼容易,傾了兩小時這麼短時間,就可以一致裁定被告罪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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