然而,以一人一票去為社會作決定的機制,自身亦存在著結構上的矛盾。因為投票的是個人,但議題卻是社會整體的。個人在投票的時候,難免會考慮到個人的利益。現實證明,大多數人在投票時,都會受個人利益所左右,而不會考慮太多社會的利益。
譬如:如果讓人們投票決定是否應該由政府提供免費醫療,相信投贊成票的應該佔多數。至於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是否承擔得起這麼高昂的財政開支,就不會有太多人去理會了。
我名下的慈善基金,曾在第三世界支援醫療衛生工作,發覺他們在制度上都訂得很完美,只是在服務上完全不到位。很多服務都要輪候,病死了都未有機會作檢查,更不要說做重大的手術了。結果,誰想獲得及時的服務,誰就得走後門,或付出額外的好處予有關人員,導致貪腐情況嚴重。
即使在民主制度已經很成熟的地區,選民在投票時仍一樣會從個人利益出發,而不顧社會的整體利益。以美國為例,雖然政府財赤嚴重,政府仍沒法削減預算,因為這一定會損害選民的既得利益,很難有議員敢支持這種做法,造成政府提供的福利易加難減,而政府的徵費卻易減難加,國家只好先使未來錢,完全不顧下一代要承受的負擔。
此外,民主國家無不以選區來選舉議會代表,以至選區的利益也會在一定的程度上影響選舉的結果。
議會的人數動輒過百人(候選人可能過千人),不可能一起交由全民去選。選民不可能逐一去研究候選人的政綱,結果只會胡亂湊數。所以連香港這麼一個特區,也得分成五個選區。在這種情況下,政客如想獲選成為該區的代表,在競選時無不強調選區的利益。獲選後也不敢在議會內做出損害該區利益的事情。結果,社會的整體利益就會被犧牲。
譬如,要建垃圾焚化爐(增闢堆填區一樣影響環保),本是社會整體的需要,但議員為了避免垃圾焚化爐在他任內決定建在他的選區(足以令他沒法連任),一定會設法阻撓議案通過。
在這種情況下,議員的責任雖是為社會的整體利益作判斷,但實質上卻重視地區利益多過社會的整體利益。此之所以,議會民主至今仍未能好好地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。由個人投票選舉區域代表去為全社會作決定的機制,看來並非這麼完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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