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年前的事,其實背後涉及太多如果。如果澳元沒有因為金融海嘯而有過一段大震倉,中信泰富該批為對沖而做的衍生合約,其實是會賺大錢;如果沒有當年的巨虧事件,中信集團會否一如現在般借殼上市嗎?如果沒有這件事,榮智建、范鴻齡會怎樣?尤其後者,當年如日方中——行會成員、交易所董事、積金局主席,事後回想,實屬可惜;另外,如果2008年9月12日一份為一項普通交易而寄予股東通函內並無載有「董事會知悉……財務及交易狀況概無出現重大不利變動」這句子,斷估今天就不會斷正;更如果商罪科及律政司一早有所行動的話,證監會亦未必會趁民事索償限期六年內之最後一日,要自行出手。
媒體及頗多財經評論,對於證監會行動幾乎一致叫好,小妹是認同的,特別是在本港沒有集體訴訟機制下,證監會的行動有如為民請命,負起保障投資者責任,亦具極大警嚇作用。事件擾攘六年,當局查過商罪科搜過,要證監會連出兩招,既民事入稟,並循內幕交易審裁處尋求處分,表面是凸顯監管機構的獨立,實際上亦難免予人感覺,過程中曾有人鬆章。
睇漏文件 隨時惹禍
六年前的一份股東通函,無疑令前中信泰富管理層斷正,即使是無心無意的誤導,但作為董事、高管,股東文件未有認真審議,程序上雖是下屬疏忽,但責任上卻是難以推卸。故案件重點並不在於證監會得直與否或小股東獲賠償金額,而是對現行上市公司董事、公司秘書及一眾高層作出重要警示——凡事要認真過目,一份普通文件原來隨時惹上大禍。證監會頻頻出手,市場反而高呼喝采,兩者在某程度上構成矛盾。因管治問題、或故意違規,投資者因為有證監會出頭,屢獲回水,但我們在強調投資者獲得保障之餘,太多類似個案發生,會否造成另類道德風險,亦需要想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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