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個畫面頗有去年佔中期間學聯與政府官員電視對話的重演,在眾目睽睽的壓力之下,大家作政治上的表態。學生要求校董會成立專責小組,研究廢除特首校監必然制,以及取消特首直接委任校董的權力。最後有校董承諾會在下次校董會上提出成立專責小組的議案,也有校董表示支持。
表面上好像學生的訴求得到接納,好像比去年政改對談更有成果,但實情是否如此?斷估下次校董會開會都有校董提出成立專責小組,但能否通過成立,以及小組檢討的範圍,便大有文章了。
學生要求校董會專責小組研究廢除特首校監必然制,以及取消特首直接委任校董的權力。潮流興司法覆核,泛民人士往往借此向法院申請推翻行政機關或公營機構的決定,而司法覆核推翻決定其中一個重要概念是「越權無效」(ultra vires)。所有行政機構的權力皆有限制,主要受相關法例或規則界定,若行政機構作出超越其權限的決定,就是越權,作出的決定亦會無效。
不同的大學皆有其產生的法例,例如規範嶺大的產生及其職能有《嶺南大學條例》規管,特首作校監及委任校董的權力,在《嶺南大學條例》中有規定,嶺大當然不可以自行決定終止這些制度。
可能有人會問,嶺大校董會搞專責小組吹吹水也不成?但若然專責小組的成立宗旨是研究廢除特首校監必然制,以及取消特首直接委任校董的權力,嚴格而言,可能已跌入越權範疇,因為在討論校董會沒有權力決定的事情。當然特首和政府想改變有關制度,主動向校董會詢問意見,由於已得到政府授權討論,就沒有越權了。
正如港鐵公司受《地下鐵路條例》規管,條例規定由政府委任港鐵公司主席,特首有權委任不增過三名增補董事進入港鐵董事局,港鐵也一樣不能成立一個專責小組,檢討一番之後,決定改變有關制度,這種決定同樣也是越權無效。
所以嶺大校董會若想迴避政治糾紛,最佳的方法不是糊糊塗塗決定成立一個專責小組,拖得就拖,而是告訴學生,校董會並無此權力,逼不出來。
當然說嶺大校董會無權決定、甚至無權研究廢除特首校監必然制,並不等如這個制度無可改變。由於制度由《大學條例》確立,想改變制度,就要求爭取改變法例,要向政府提出要求,希望她向立法會提出新的條例草案,修改有關《大學條例》。若說政府不會改變,那又另作別論,是政治課題了。
結論是無論學生公投也好,包圍校董會也好,校董會有何決定也好,只是政治動作,可視作政治施壓行為,只是在外圍打鬧而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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